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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太德与陈刚琴龚正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德,龚正洪,陈刚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156号原告:陈太德,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2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龚正洪,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刚琴,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德与被告陈刚琴、龚正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德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宗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太德负担。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