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太德与陈刚琴龚正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德,龚正洪,陈刚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156号原告:陈太德,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2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龚正洪,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刚琴,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德与被告陈刚琴、龚正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德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宗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太德负担。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