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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陆恩平、薛福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恩平,薛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陆恩平。被执行人薛福宝。本院在执行陆恩平与薛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付xxx元,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