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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玉秀、娄小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秀,娄小红,娄一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66号申请人张玉秀,女,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娄小红,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娄一如,女,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张玉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娄一如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10层1009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1xxxx9)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11层1109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1xxxx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娄一如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10层1009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1xxxx9)。二、查封被申请人娄一如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11层1109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1xxxx1)。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