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与章筛确、乔广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章筛确,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5592号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薛祁路北河街东首。负责人:杨鹏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军,男,系农商行周庄支行员工。被告:章筛确,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乔广进,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江兆平,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乔海兵,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周庄支行)与被告章筛确、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周庄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筛确、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周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筛确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罚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对被告章筛确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1日,我行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依约向借款人章筛确发放贷款100万元。章筛确应依约按月结息,在2016年4月21日借款到期时一次还本,但章筛确借款后仅结息至2015年10月20日,并再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也未能履行担保之责。章筛确、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未答辩。农商行周庄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章筛确、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均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2015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章筛确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在贷款人农商行周庄支行处办理的最高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款,担保人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每次借款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以借据记载为准,在最高额本金与最高额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不再逐笔签订合同;逾期还款则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担保范围为借款的最高额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担保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章筛确作为借款人,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当日,农商行周庄支行即向章筛确发放贷款100万元,章筛确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借据上载明,到期日为2016年4月21日,年利率12%,每月21日结息。章筛确取得借款后,利息结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未结息,借款到期也未能偿还本金,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章筛确依约取得借款,却不依约结息还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偿还到期借款及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应依约对被告章筛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农商行周庄支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筛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贷款100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罚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对被告章筛确在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筛确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58元,由被告章筛确、乔广进、江兆平、乔海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审 判 长 陈 虹人民陪审员 陈乾圣人民陪审员 薛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