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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吉甫支行与李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吉甫支行,李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吉甫支行(原房县榔口乡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房县尹吉甫镇榔口村。代表人王耀,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家兴,农民。关于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吉甫支行与李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6月10日作出的(1999)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吉甫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吉甫支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