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明红、张芝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红,张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任明红,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工程管理局科员,住安徽省琅琊区,被执行人:张芝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芝虎的银行存款7280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