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明红、张芝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红,张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任明红,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工程管理局科员,住安徽省琅琊区,被执行人:张芝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芝虎的银行存款7280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