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秀军与侯希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秀军,侯希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秀军,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希明,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秀军因与被上诉人侯希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秀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缺席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相成审判员 邓立波审判员 郭雅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