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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秀军与侯希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秀军,侯希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秀军,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希明,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秀军因与被上诉人侯希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秀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缺席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相成审判员  邓立波审判员  郭雅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