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1658号原告:李某,汉族,农民。被告:张某1,汉族,农民。被告:张某2,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1、张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8000元;2.要求被告返还置办酒席所花费用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子李林聪与被告之女张粉于2016年2月1日在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给被告支付彩礼128000元。婚后被告之女并没有与原告之子生活的打算,且与他人关系密切,因此多次发生争吵致关系不睦,原告之子诉李林聪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为其子结婚借他人债务,致生活极度困难,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张某1、张粉辩称,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订婚时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28000元属实,但2016年春节时被告给原告之子返还了2000元,实际收取原告彩礼126000元。被告给其女陪嫁物有海尔牌50吋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被子两床。现在双方子女已离婚,没有返还彩礼的必要了。但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之女青春损失费50000元及被告张某2看病医疗费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原告之子李林聪与被告之女张粉经人介绍在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28000元。被告给其女陪嫁物有海尔牌50吋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被子两床。2016年春节时,被告给原告之子退付2000元彩礼。婚后,双方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原告之子李林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判决双方离婚,因彩礼返还问题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告在其子婚前借款给付给被告彩礼,致其生活相对困难。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置办酒席所花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女陪嫁物,因陪嫁物属个人财产,理应返还,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青春损失的请求,医疗费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考虑,其女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且主体不适格,本院亦不予考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张某1、张某2一次性返还给李某彩礼102400元(含已付2000元);二、由李某归还张某1之女陪嫁物海尔牌50吋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被子两床(价值7000元)。三、驳回李某要求赔偿置办酒席所花费用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李某负担572元,张某1、张某2负担2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轶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