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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丁文国与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国,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04-2号申请执行人:丁文国,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怡景家园5号楼1单元702室。被申请执行人:韩立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景山小区。本院在执行丁文国与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韩立军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因该车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立军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