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丁文国与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国,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04-2号申请执行人:丁文国,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怡景家园5号楼1单元702室。被申请执行人:韩立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景山小区。本院在执行丁文国与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韩立军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因该车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立军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