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武与田新虎、武文斌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田新虎,武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杨武,男,出生于1991年10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田新虎,男,出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武文斌,男,出生于1987年10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杨武与田新虎、武文斌身体权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田新虎、武文斌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