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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武与田新虎、武文斌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田新虎,武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杨武,男,出生于1991年10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田新虎,男,出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武文斌,男,出生于1987年10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杨武与田新虎、武文斌身体权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田新虎、武文斌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