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义和与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和,张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和,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杨家屯98号。被执行人:张明忠,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利丰村十二户屯3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和与被执行人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义和于2017年2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明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张明忠名下有飞碟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明忠的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审判员 张 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