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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静洁申请执行时安民、王麦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洁,时安民,王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赵静洁,女,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时安民,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麦兰,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赵静洁申请执行时安民、王麦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