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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学与董井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学,董井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792号原告:刘志学,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被告:董井连,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刘志学与被告董井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志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志学负担。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