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学与董井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学,董井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792号原告:刘志学,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被告:董井连,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刘志学与被告董井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志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志学负担。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