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赵祥云与秦长源、晏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云,秦长源,晏贤凤,中建长源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034号原告:赵祥云,女,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长源,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晏贤凤,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系被告秦长源之妻。被告:中建长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玫瑰城5-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8314918M。法定代表人:秦长源,该公司经理。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云与被告秦长源、晏贤凤、中建长源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祥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云撤回对被告秦长源、晏贤凤、中建长源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赵祥云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冯扬勇审 判 员 王 志人民陪审员 望西娥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