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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毛、吴爱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毛,吴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102执264号被执行人黄小毛,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吴爱芬,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林与被执行人黄小毛、吴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黄小毛、吴爱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黄小毛、吴爱芬罚款1000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