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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熊建平与被告湖南省鑫阳新型环保再生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平,湖南省鑫阳新型环保再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160号原告:熊建平,男。被告:湖南省鑫阳新型环保再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官桥村发湾组。原告熊建平与被告湖南省鑫阳新型环保再生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建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熊建平负担。审 判 长  侯英毅人民陪审员  张让光人民陪审员  卢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段雪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