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7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委托代理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工业园。被申请人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中心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申请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部分保全。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红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