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晶晶,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陶玲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全秀红、姜孝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李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南京路“真我永恒”专卖店的店门,盗走该店内的羽绒服、外套、皮鞋等物品245件、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现金198元。同年12月1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抓获,并追回大部分衣物及平板电脑。经鉴定,被盗衣物及苹果牌平板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10679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的家属代替被告人退出已销赃物品价值3233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发货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余某、汪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8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退出赃款且大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玲俐人民陪审员 姜孝世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