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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行审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董林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董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603号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21号。法定代表人金崇富,局长。被申请人董林超,男,1988年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市监处(2016)22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监处(2016)2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监处(2016)222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