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河县人民法院,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闫红本院在执行柳河县人民法院与闫红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红已于本案立案执行前全额缴纳罚金1000元,并且公安机关已将被执行人闫红所有的作案工具即两台捕鱼机依法没收。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5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王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艺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