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天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天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351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君,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张天翼,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天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