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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庆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庆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599号原告:重庆市庆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97号天骄俊园C4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58141XQ。法定代表人:彭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7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7785101K。法定代表人:余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汐,女,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的重庆市庆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庆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庆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庆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庆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