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遵义鑫禾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德军、赵小红、李廷文、巩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鑫禾担保有限公司,李德军,赵小红,李廷文,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遵义鑫禾担保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长青滕小区写字楼6楼被执行人李德军,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赵小红,女,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李廷文,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巩霞,女,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执行遵义鑫禾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德军、赵小红、李廷文、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10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10元及执行费14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9500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