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宇航与项宝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宇航,项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白宇航,男,2008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理人白井昌(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项宝丽,女,1980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白宇航与被执行人项宝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项宝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宇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项宝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宇航于2017年8月17日因被执行人项宝丽暂时无法联系且在外打工故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