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保定佳通特种胶带有限公司与张博雷、罗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佳通特种胶带有限公司,张博雷,罗秀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7民初715号原告:保定佳通特种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占军。委托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博雷,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秀伟,女,1982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博雷之妻。原告佳通公司与被告张博雷、罗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博军、被告张博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秀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158,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佳通公司与二被告之间曾有业务往来。到原告佳通公司起诉时止,二被告共计欠货款158,000元。该欠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保留要求二被告按照月利率2.4%给付利息的权利。被告张博雷辩称,由于原告供应的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北京一个客户扣自己款380,000元。被告罗秀伟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佳通公司与被告张博雷之间曾有业务往来。原告佳通公司多次供应被告张博雷输送带。为此,原告佳通公司提供了被告张博雷书写的欠据90张,金额2,246,110元。到原告佳通公司起诉时止,被告张博雷仍欠货款158,000元。被告张博雷和罗秀伟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张博雷欠原告佳通公司货款15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佳通公司要求被告张博雷偿还所欠货款,本院应当支持。被告张博雷辩称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罗秀伟与张博雷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秀伟与张博雷应当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博雷偿还原告佳通公司货款158,000元。二、被告罗秀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费1,325元,由被告张博雷、罗秀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