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0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支行与庄映妮、庄恭得、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荣得利针织商行、庄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支行,庄映妮,庄恭得,庄威伟,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荣得利针织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0195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南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毅,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成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该行员工。 被告庄映妮,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庄恭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庄威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荣得利针织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庄映妮。 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10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庄映妮、庄恭得、庄威伟、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荣得利针织商行名下价值334159.07元财产,并已执行。2017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庄映妮、庄恭得、庄威伟、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荣得利针织商行名下价值334159.0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焕川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诗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