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玉辉与阿拉木斯、包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辉,阿拉木斯,包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804号原告:玉辉,男,1984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阿拉木斯,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包永光,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公安边防大队现役军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玉辉与被告阿拉木斯、包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玉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辉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玉辉负担。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