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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秀菊诉任振涛、任年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菊,任振涛,任年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28号原告:张秀菊,女,汉族,1970年7月5日生,住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振涛,男,汉族,30岁,住平原县。被告:任年香,女,汉族,1968年4月19日生,住平原县。系任振涛之母。原告张秀菊诉被告任振涛、任年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秀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菊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