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集团公司,系退休工人,居民。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7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余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本金20.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本案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财产情况,无存款余额,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经了解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作出了(2016)陕0722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某某银行存款(养老金账户),现冻结期限届满,本院进行续冻结,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无法执行完毕。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申请执行人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