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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温兆阳、温爱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6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梅园东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855516192Y。负责人:林志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毓凡、陈丽珊,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温兆阳,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温爱治,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以下简称荔城农行)与被告温兆阳、温爱治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荔城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毓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兆阳、温爱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荔城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温兆阳、温爱治偿还荔城农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9987.66元及自欠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温兆阳、温爱治偿还荔城农行消费手续费1312.04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9日,温兆阳向荔城农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荔城农行通过审查后向其发放卡号为52×××27的信用卡使用,永久信用额度为50000元。但是,温兆阳开卡消费后至今尚欠本金共计69987.66元及其相关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荔城农行多次催讨,温兆阳均置之不理。温兆阳、温爱治系夫妻关系,温兆阳向荔城农行申请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发生在与温兆阳、温爱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借款属于温兆阳、温爱治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温爱治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温兆阳、温爱治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9日,温兆阳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荔城农行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货记卡,并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该领用合同及章程主要约定: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偿还归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申领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荔城支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贷记止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利息,温兆阳提取进需支付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同时,持卡人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的时,发卡行可从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持卡人承担等。之后,荔城农行向温兆阳发放卡号为52×××27的信用卡一张。温兆阳取得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但自2015年7月20日起,温兆阳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偿还透支消费的最低还款额,至今累计拖欠透支消费本金69987.66元及相关利息、逾期还款滞纳金、违约金,消费手续费1312.04元未偿还,致诉讼。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发布的金穗货记卡516分期付款业务收费标准:分期付款手续费为交易金额月0.6%计算。2016年9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取消“贷记卡超限费”项目,调整“贷记卡滞纳金”项目为“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温兆阳与温爱治于1993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温兆阳在阅读了中国农业银行网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后申请办理贷记卡,荔城农行依约履行发卡义务,并提供金融服务,温兆阳使用该卡发生消费后,至今拖欠荔城农行贷记卡欠款本金69987.66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1312.04元,有荔城农行提供的交易明细、账户详细信息证实,予以认定。温兆阳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荔城农行要求温兆阳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偿还贷记卡欠款本金69987.66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等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温兆阳、温爱治系夫妻关系,因上述债务系发生在温兆阳、温爱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荔城农行请求温兆阳、温爱治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温兆阳、温爱治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温兆阳、温爱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69987.66元及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消费手续费1312.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温兆阳、温爱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雅莹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