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17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侠与冯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侠,冯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938号原告:张金侠,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张金侠之夫),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冯高良,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原告张金侠与冯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金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张金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