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320号原告田某某,男,桃江县人。委托代理人夏骞,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某,男,益阳市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复南路福中福国际名店5栋5楼。负责人曹培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爽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