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苑丁垒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丁垒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丁垒,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城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丁垒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丁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初,刘某、赵某、梁某、强某(均已被判处刑罚)共谋组织赌局抽头渔利。12月3日,上述四人先后在大城县某某村1赵某家、某某村2吴某工厂内、某某村周某工厂内等地组织多人赌博二十余次,累计渔利九万元。在赵某家和周某工厂内聚众赌博中,被告人苑丁垒为赌局望风。上述事实,被告人苑丁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犯刘某、赵某、魏某及犯罪嫌疑人苑鹏雨的供述,证人王某、邱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本院已生效的(2016)冀1025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丁垒伙同刘某、赵某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苑丁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丁垒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魏永勤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苏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