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郭某相邻通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住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郭某,男,住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郭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232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由被执行人郭某不得在诉争的通道上实施妨碍行为,确保通道畅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已经主动清除通道上的障碍物,确保通道畅通。现确认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姚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232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