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与何坤操等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何坤操,王辉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4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紫金中路8号。负责人:成敏慎,该行行长。被告:何坤操,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被告:王辉平,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与被告何坤操、被告王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辉平暂时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文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计15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泽群审 判 员 何 潘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