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华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清,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清。被执行人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华清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2016年12月15日分别作出(2016)豫13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13民终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华清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内容为:一、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华清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二、被告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与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执行人张华清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暂缓执行申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逵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