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与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696号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组织机构代码X3552973X,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12弄6支弄11号401室。经营者:杨海昇,1972年2月6日生,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祥,1954年8月1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4996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栋501室。法定代表人:周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华,1973年11月14日生,住南京市玄武。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与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负担。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晓蕊书 记 员 龙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