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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红良与杨可爱、羊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良,杨可爱,羊拥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758号原告:潘红良,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可爱,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告:羊拥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江滨路62号。代表人:戴军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杭丰(系公司员工),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良与被告杨可爱、羊拥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潘红良负担。审 判 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羊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