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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云洲、许巨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云洲,许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云洲,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巨明,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黄云洲因与被上诉人许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云洲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云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姣审 判 员  杜海平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