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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鄢睿与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红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睿,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红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869号原告:鄢睿,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传媒学院教师,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0号百度空间大厦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82672782W。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被告:刘红霞,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鄢睿与被告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红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鄢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欠款18000元及诉讼费、诉讼差旅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泰公司)以能够代理推荐论文为名通过QQ与我联系,承诺可以将文章发表在2016年9月下的《新闻战线》刊物上(当时该公司说《新闻战线》2016年9月下的刊物还未出版,仍有版面可以发表论文)。我与该公司2016年12月12日签订代理合同,并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公司业务员赵光展所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汇入了2000元定金。2016年12月30日公司业务员赵光展又通知我已将版面安排好,并发来杂志社的稿件录用通知书。我于2016年12月30日又向上述账户汇入16000元。合同约定如果无法发表将退回全部版面费和代理费共18000元。2017年3月被告告知我文章发表在2016年9月下旬版了,并以版面紧张为由说文章将发到2017年6月的《新闻战线》刊物上。但至今文章都没有发表。2017年7月14日我在网上发现刘相君(刘红霞哥哥)被四川内江警方逮捕的新闻才知被骗。阳泰公司一直恶意拖欠至今未还款。本院经审查查明,除本案外,另有30余名当事人基于同类事实,向本院分别起诉被告阳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红霞、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石家庄泰岳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个人)分别以能够限期为各原告在《中国成人教育》《新闻战线》《学术论坛》《人民论坛》《大学教育科学》《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职业教育》杂志社、《艺术百家》杂志社等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为由,收取各原告款项,向各原告发出加盖相关期刊、杂志社印章的稿件录用通知书,稿件逾期无法发表,但拒绝退还所收款项。另本院经电话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核实,该大队已就涉及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起同类案件因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包含本案在内的上述案件均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鄢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