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士德与于永清、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士德,于永清,吕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梁士德,住德惠市开发区永青村4社。被执行人于永清,住德惠市站前街繁荣委**组。被执行人吕海霞,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士德与被执行人于永清、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