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争英与孙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争英,孙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150号原告:韩争英,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孙澎,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原告韩争英诉被告孙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韩争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争英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韩争英负担。审判员 贾徐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