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伟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37号罪犯毛伟强,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洪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伟强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毛伟强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夏海铭、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毛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毛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毛伟强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毛伟强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伟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5个表杨和余分287分。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本次缴纳五千元。家庭经济困难,监内消费较低。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毛伟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消费较低,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伟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