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葛嘉明与刘涛、王正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嘉明,刘涛,王正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634号原告:葛嘉明,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被告:刘涛,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被告:王正韦,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原告葛嘉明与被告刘涛、王正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王正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葛嘉明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借款人:刘涛王正韦2015年12月28日”。该笔借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15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该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涛、王正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嘉明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刘涛、王正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豆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