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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雅芳、于兴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雅芳,于兴家,宋艳丽,戴希龙,贵州轩盛园林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财保53号申请人:于雅芳,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于兴家,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宋艳丽,女,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戴希龙,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贵州轩盛园林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金泰大厦97栋12层3号。法定代表人:戴希龙。申请人于雅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艳丽、戴希龙名下位于贵阳市白云区XX路XX号的房屋(权证号:14××8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于邪雅芳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艳丽、戴希龙名下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XX号的房屋(权证号:14××83),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30元,由申请人于雅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蕊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