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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凌某兰与王某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兰,王某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528号原告凌某兰,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王某桂,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兰诉被告王某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兰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某兰所提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凌某兰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