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凌某兰与王某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兰,王某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528号原告凌某兰,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王某桂,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兰诉被告王某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兰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某兰所提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凌某兰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