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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抱虎与蓝田县华胥镇华秦砖厂、王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抱虎,蓝田县华胥镇华秦砖厂,王齐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530号原告:梁抱虎,男。被告:蓝田县华胥镇华秦砖厂。投资人:王百相。被告:王齐江,男。原告梁抱虎与被告蓝田县华胥镇华秦砖厂、王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梁抱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蓝田县华胥镇华秦砖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抱虎申请对被告蓝田县华胥镇华秦砖厂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抱虎对被告蓝田县华胥镇华秦砖厂的撤诉。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