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柳、曹斌与被告代秀权、王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柳,曹斌,代秀权,王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267号原告:张春柳,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曹斌,女,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秀权,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王惠,女,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张春柳、曹斌与被告代秀权、王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柳、曹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