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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胡秋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胡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邹汶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秋平,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胡秋平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