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636陈飞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飞虎,男,1993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2012年7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陈飞虎先后至丹阳市皇塘镇、常州市金坛区等地,采用翻窗、撬锁入户等手段,盗窃作案9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及香烟、黄金首饰、电动车、手机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25391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19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飞虎至丹阳市皇塘镇北环路樊某家,采用翻窗等手段入户,窃得软中华香烟5包、硬中华香烟5包、黄金手链1条(重24克),共计价值人民币10822元。2、2013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飞虎至丹阳市皇塘镇丁桥村野庙塘吴某家,采用翻窗等手段入户,窃得硬中华香烟10包(1条)、软金砂苏烟10包(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飞虎至丹阳市皇塘镇丁桥村荆某家,采用乘隙等手段入户,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4、2016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飞虎至丹阳市皇塘镇大南庄窑林村向某家,采用撬锁等手段入户,窃得金箭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41元。5、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飞虎至丹阳市皇塘镇丁桥村马场头许某家,采用撬窗等手段入户,窃得人民币200元及硬中华香烟1包,赃物价值人民币45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5元。6、2017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飞虎至丹阳市皇塘镇丁桥村徐村张某家,采用乘隙等手段入户,窃得黄金手链1条(重15.18克)、黄金戒指1枚(重5.17克)、黄金锁包1个(重3.53克),共计价值人民币7593元。7、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飞虎至常州市金坛区许巷村马某家,采用掰窗枝等手段入户,窃得液晶电视显示屏1个、网络机顶盒1个(均未核价)。8、2017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飞虎至丹阳市皇塘镇丁桥村蒋头上村钱某家,采用翻窗等手段入户,窃得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44元。9、2017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飞虎至丹阳市皇塘镇大南庄窑林村袁某家,采用掰窗枝等手段入户,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黄金手链1条(重3克)、苹果5S手机1只、踏板电动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646元(踏板电动车未核价),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46元。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袁某的报案,经过侦查,确定被告人陈飞虎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7年3月7日在常州市金坛区将被告人陈飞虎抓获,被告人陈飞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3月5日在袁某家盗窃的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余盗窃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苹果ipad平板电脑、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金箭牌电动车、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44元)并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钱某、袁某、向某、张某。以上事实,被告人陈飞虎当庭亦供述不讳,并有被害人樊某、吴某、荆某、向某、许某、张某、马某、钱某、袁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购物凭证,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飞虎多次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超过25000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被告人陈飞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飞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飞虎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飞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0482元)及赃物液晶电视显示屏、网络机顶盒、踏板电动车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其中发还给樊某10822元,发还给吴某900元,发还给荆某1400元,发还给许某245元,发还给张某5949元,发还给马某液晶电视显示屏、网络机顶盒各1个,发还给袁某1166元及踏板电动车1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智慧审 判 员 吴克难人民陪审员 刘建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荆 晶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